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语言文字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
发布时间:2018-09-03 11:14   来源:广州市黄埔区玉岩天健实验学校
  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是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,20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条款有:
  第三条  国家推广普通话,推行规范汉字。
 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。
  第五条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,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,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  第八条 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、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。
  第十条 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,法律另有规定除外。
  第十八条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《汉语拼音方案》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,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。
  第十九条  播音员、节目主持人、教师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,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,对未达等级标准的,分别情况进行培训。
  二、申报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,验收评估得分必须达80%以上。
  三、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“三纳入一渗透”是指: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培训目标、纳入管理常规、纳入基本功训练,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。
  四、中小学语言文字示范校普通话达标要求
  1、对教职工要求: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适龄教师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:语文学科教师二级甲等、其它学科教师二级乙等、职员干部三级甲等以上为达标。
  2、对学校要求:适龄适龄教职工98%以上达标,且有20%以上的教师达一级乙等。